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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粮食供应票
一、粮票
1、黑龙江省:
一九四〇年以前,黑龙江地区没有发行过粮食供应票。
一九四〇年六月,伪满政府对主要城市实行票制“配给”,并于一九四二年公布了《饭用米谷配给要纲》,根据伪兴农部大臣批准的配给对象,经地方行政官署对需要粮食的人员发给《外食券》。“外食券”为无记名方式,持有者在饭店、旅店用餐后,将食用粮数记入“通帐”扣除。该票现没有见到实票。
一九五五年九月三十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整顿粮食统销工作的指示》和《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市镇粮食供应实施细则》。
一九五五年八月开始,经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准,黑龙江省粮食厅印制和发行《黑龙江省临时粮票》,供城乡居民在全省境内购买粮食和当地指定的须凭粮票购买粮食制成品或在外就餐的凭证,只限在黑龙江省境内流通使用。票面额分为壹市两、贰两半、伍市两、壹市斤、贰市斤、伍市斤共六种,票面额每市斤为十市两制,至一九五六年六月三十日停止流通。
一九五五年十月十四日,黑龙江省粮食厅颁布(55)黑粮调供字第一三一七号《关于下达黑龙江省地方粮票、地方料票暂行管理办法和通知》,从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发行《黑龙江省地方粮票》,票面部分为壹市两、贰两半、半市斤、壹市斤、贰市斤、伍市斤共六种,票面额每市斤为十市两制,至一九五六年六月三十日停止流通。
一九五六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五七年六月三十日,黑龙江省粮食厅发行《黑龙江省地方粮票》,其面额为壹市两、叁市两、半市斤、壹市斤、贰市斤、伍市斤、拾市斤共七种。
一九五七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五八年六月三十日,黑龙江省粮食厅发行《黑龙江省地方粮票》,其面额为壹市两、叁市两、半市斤、壹市斤、叁市斤、伍市斤、拾市斤共七种。
一九五八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黑龙江省粮食厅发行《黑龙江省地方粮票》,其面额为壹市两、叁市两、半市斤、壹市斤、叁市斤、伍市斤、拾市斤共七种。
一九五九年七月一日,为保证参加国家各项建设、修路、修堤、兴修水利、上山采伐等民工和各种勘测队,大中专业学校实习生等集体购买粮食,黑龙江省粮食厅发行《黑龙江省团体粮票》,面额现只见到壹百斤一种。
一九五九年十月一日至一九六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补充市场流通量大,损坏多的小面额粮票,黑龙江省粮食厅发行《黑龙江省地方粮票》,面额目前只见到叁市两、半市斤共二种。
一九六〇年一月一日,黑龙江省粮食厅发行《黑龙江省地方粮票》,票面额为壹市两、壹市斤、叁市斤、伍市斤、拾市斤共五种。目前只见到壹市两和拾市斤两种,其它面额未见到。黑龙江省粮食厅一九六Ο年下发(60)黑粮城字第580号《关于黑龙江省地方粮(料)票废旧发新问题的通知》规定:“现行一九六Ο年黑龙江省地方粮(料)票和团体粮票到本年未应届期作废,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旧票全部作废”。
一九六〇年,黑龙江省粮食厅下发(60)黑粮城字第580号《关于黑龙江省团体定额粮票使用方法的通知》规定:“《黑龙江省团体定额粮票》自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起启用,只限出市、县的集体人员(需粮1000斤以上),在本省境内城镇指定的买粮市、县一次使用,有效期自领票日起一个月,个人使用无效”。该票目前只见到面额一千斤票,应该就此一种面额。
一九六〇年,黑龙江省粮食厅下发(60)黑粮城字第589号《关于黑龙江省地方粮(料)票废旧发新问题的通知》规定:“自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起始发行新地方粮(料)票”。该套《黑龙江省地方粮票》面额为壹市两、半市斤、壹市斤、叁市斤、伍市斤、拾市斤共六种。该套票其它面额收藏市场较多见,只有拾市斤票较少看到。一九七一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粮食局下发(71)龙革粮供字第100号《关于停止使用一九六一年发行的黑龙江省地方粮票的通知》规定:“一九六一年发行的黑龙江省地方粮票从一九七一年十月一日起停止使用”。
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一日,黑龙江省粮食厅发行《黑龙江省定期粮票》,使用截止日期现没有发现有关资料记载。该套票面额为壹市斤、贰市斤、伍市斤,现收藏市场常见壹市斤、伍市斤票,贰市斤票只是极少数人收藏到。
一九六三年,黑龙江粮食厅根据国务院、粮食部和华侨委等部门关于对社会主义国家侨汇和出国工作赡家汇款实行增加物质供应的指示精神下发(63)黑粮城字第473号《关于1963年下半年侨汇用粮油供应问题的通知》,决定发放《华侨特种供应粮票》,票面额为壹市两、半市斤、壹市斤、伍市斤、拾市斤,具体使用期限不详。现所能见到的票上加盖有效期有多种年份。
六十年代初期,为响应国家有关号召,做好华侨粮食供应,黑龙江省商业厅发行《华侨特种供应券—餐券》,该券为华侨和侨眷回国后到指定饭店一次性就餐使用;另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发行《华侨特种供应票—粮票》,面额为叁市两、壹市斤、陆市斤共三种,使用期限不详。
一九六七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粮食局发行《黑龙江省地方粮票》,面额为壹市两、半市斤、壹市斤、叁市斤、伍市斤共五种,使用期限至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九六九年,黑龙江省粮食公司革命委员会发行《黑龙江省团体定额粮票》,供农村民工临时参加炼钢铁、出县筑路、防汛、兴修大型水利、上山采伐和各基建工程队、大中专业学校实习生等集体单位使用。该票面额为伍佰市斤、壹仟市斤共二种,使用期限不详。
一九七〇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粮食局下发(71)龙革粮供字第36号规定:“一九七零年再版黑龙江省地方粮票从一九七一年四月一日起使用。一九六七年版继续使用”。该套《黑龙江省地方粮票》面额为壹市两、半市斤、壹市斤、叁市斤,伍市斤共五种,使用期限至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九七一年,黑龙江省粮食局发行《黑龙江省团体粮票》,该套票使用范围与原团体粮票相同。但具体使用期限不详,面额为壹佰市斤、伍佰市斤共二种。
一九七八年,因一九七〇年版地方粮票流通量不足,纸张质量不好,图案不适,票面不精致,黑龙江省粮食局又再版发行了最后一套流通粮票《黑龙江省粮票》。该套票面额为壹市两、半市斤、壹市斤、叁市斤、伍市斤共五种,使用期限至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九七八年六月三十日,黑龙江省商业局、粮食局、供销合作社、民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联合下发文件(78)龙商业联字第187号《关于侨汇物资供应的通知》规定:“《侨汇商品供应证》分一百元、五十元、十元、五元四种,供应证附有购买商品的票券,自行剪下单独使用无效,并在全省通用。”,该8使用期限为一年期,后又发行二年期和1988年、1990年、1991年版供应证。其中五元证上有侨汇粮票1市斤,拾元证上有侨汇粮2市斤,伍拾元证上有侨汇粮票10市斤,壹佰元证上有侨汇粮票20市斤。
一九九三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工代赈办公室为抗灾救灾,减轻灾民生活负担,号召灾民自救,发行《黑龙江省以工代赈购粮券》,该券不能兑换现金,不在市场流通,只能在指定的粮食经销部门购买国家规定的粮食品种。该券面额为伍圆、拾圆、伍拾圆、壹百圆共四种。使用期限由当地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