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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省级粮票目录的编写工作已接近尾声,编委会有意将1950年代中央关于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和1993年关于停止粮票使用的原始文件收录于书中。哪位票友有此原始文件,请支持,最好直接打印在此贴出来。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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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xieaiguo 于 2009-6-15 10:45 发表
我抽空找一下,看找的到不,呵呵!
好啊,先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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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的是这个吗?

姓名:曾宪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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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广州老曾 于 2009-6-15 11:41 发表
55938559395594055941
这个是吧,是否还有一个中共中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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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粮食的
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
(一九五三年十月十六日)

过去几年,由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土地改革,从封
建势力的枷锁下,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发挥了农民的生产
积极性,所以全国农业经济恢复较快,连续了几年的丰
收,并在粮食供应方面做了许多有效的工作,从而使粮食
生产超过了解放前的最高水平,粮食贸易由解放前的大
量入口转变为停止入口并可以小量出口,同时保持了粮
食市场的基本稳定.但是由于城市和工业的需要逐年增
大,人民生活逐年提高,食用量增多,特别是由于粮食自
由市场的存在和粮食投机商人的捣乱,使农村中的余粮
户,贮存观望,等待高价,不愿迅速出卖粮食,反映到供销
上面,则是国家粮食收购计划,不能按期完成,粮食销售
却远远超出计划,造成供销不平衡,市场紧张.这种情
况,直到今年秋收之后,仍在发展.截至目前为止,全国
的购销情况是:有的不能完成收购计划,有的虽然完成了
收购计划,但销售数字却大大超过销售计划.这说明了
粮食问题的极大严重性.如果不设法加以解决,那么在
粮食战线上,不久就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个严重的供销
脱节的混乱局面,以至形成牵动全面的物价波动,影响整
个的国家建设计划.必须指出,现在全国商品粮食产量
的增长速度,虽落后于粮食需要的增长速度,但是只要调
度得法和措施得当,还是够吃够用,且能略有积余的.现
在在供销方面所表现的紧张性,其本质是反映了国家计
划经济与小农经济和自由市场之间的矛盾,反映了工人
阶级领导与农民自发势力和资产阶级反限制的立场之间
的矛盾,归根结底,是反映了社会主义因素与资本主义因
素之间的矛盾.所以粮食问题不是采取枝节的办法所能
解决的,而从根本上找出办法,来解决这个极其严重的问
题,就成为全党当前极端迫切的任务.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粮食问题,把粮食供应放在长期
稳固的基础之上,除了努力促进农业生产的互助合作化
和技术改良,借以增产粮食,把粮食生产发展的速度,逐
步提高到足以保证国民经济向前发展的水平外,必须在
全国范围内,采取如下的措施一)在农村向余粮户实行
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的政策;(二)对城市人民和农
村缺粮人民,实行粮食计划供应(简称统销)的政策,亦即
是实行适量的粮食定量配售的政策;(三)实行由国家严
格控制粮食市场,对私营粮食工商业进行严格管制,并严
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的政策;(四)实行在中央统一管理
之下,由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的粮食管理政策.上述四
项政策,除少数偏僻地区和某些少数民族地区之外,必须
全国各地同时实行.上述四项政策,是互相关联的,统一
不可的.只实行计划收购,不实行计划供应,就不能控制
市场的销量;只实行计划供应,不实行计划收购,就无法
取得足够的商品粮食.而如果不由国家严格地控制粮食
市场,和由中央实行统一的管理,就不可能对付自由市场
和投机商人,且将由于人为的粮食山头的相互对立,给投
机商人以更多的捣乱机会,结果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亦
将无法实现.
实行上述政策,不但在现在的条件下可以妥善地解
决粮食供求的矛盾,更加切实地稳定物价,和有利于粮食
的节约;而且是把分散的小农经济纳入国家计划建设的
轨道之内,引导农民走向互助合作的社会主义道路,和对
农业实行社会主义的改造,所必须采取的一个重要步骤,
它是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
分.
根据概略的计算,目前每年国家必需掌握着七百亿
斤的商品粮,才能有把握地控制粮食市场,满足城市人民
和乡村缺粮人民的需要.故除了全国农业税收的粮食部
分二百七十五亿余斤之外,还须向农民计划收购四百三
十一亿余斤.这虽是一个很大的数目,但由于过去三年
的丰收,农民手中存有若干余粮;今年年成不坏,粮食总
产量相当于一九五二年;而就农民拿出的粮食数字来说,
一九五二年农民缴纳国家的公粮和卖给国家及私商的粮
食,共约为六百七十亿斤左右,今年实行计划收购,农民
要拿出的粮食,所多不过三十余亿斤,所以说这是可能
的.
但是,粮食的计划收购(统购)是涉及到广大农民,首
先是广大中农切身利害关系的问题,它不但会遇到投
机商人的抵抗,遇到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而且如果
工作做得不够,还会遭受到一部分余粮户的反对.因此,
在实行计划收购时,(一)统购价格必须合理.国家所定
的统购价格,在大体维持现有的城市出售价格的基础上,
以不赔不赚为原则.在此原则下,全国各地的秋粮统购
价格将大体维持目前的收购牌价,只有对于某些大区之
间的毗邻地点和其他个别地点的粮价定得不合理者,才
予调整.目前统购牌价尚未颁布,各地的收购牌价,不得
大区批准,一律不准提高.(二)统购价格及统购粮种,必
须由中央统一规定,杂粮是否实行统购及统购品种,亦由
中央规定,以便于合理地规定地区差价和调节品种比价,
消除粮食投机的可能.(三)统购价格必须固定,以克服农
民存粮看涨的心理.在既定的收购数字和收购价格下,
农民可以分期交粮,分期取款;可以一次交粮,一次取款;
也可以一次交粮,分期取款,而在后一种场合,可由银行
给予较为优厚的利息.以上办法可根据地方情形,酌量
采用.(四)实行统购同时,必须加强农村的物资供应,加
强地方国营工业和手工业的生产,使农民出卖粮食所得
之现款,能够买到生产和生活必需的物资,以便利农民.
(五)统购面宜于稍大,不宜过小,才利于完成统购的任
务.(六)实行统购必须进行充分的政治动员,并须采取
由上级颁发控制数字和由群众实行民主评议的办法.在
乡一级应将控制数字公布,使群众心中有数.(七)粮食
入仓的运输,适用公粮入仓的运输办法.(八)为了帮助
贫农解除困难,避免购粮资金的投放过分集中,应在一九
五四年考虑实行粮食预购的办法.
应该指出,国家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只是不利于奸
商,不利于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的粮食投机者和剥削者,不
利于农民中那种资本主义的自发倾向,而对于所有农民,
包括余粮户在内,都是有利的.这不仅因为农民得到了
合理的粮价,得到了物价稳定的好处,更主要的是因为国
家和粮食投机商以及农民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作斗争的
结果,使农民摆脱投机者的操纵和剥削,并将加快地促进
农民对于社会主义的觉悟,因而就可能加快地促进互助
合作运动的发展,而农民只有走互助合作的道路,走社会
主义的道路,才能最后地解除自己的贫困,过着一年一年
富裕起来的生活,才能使商品粮大量增加,供应城乡人民
的需要.把道理向农民讲清楚,一定能够得到他们的拥
护.因此可以说,实行计划收购,不仅没有损害农民的利
益,而且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不仅不会损害工农联盟,而
且会加强工农联盟,不仅不会妨害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
且工作做好了,可以更大地发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我们的计划供应(统销),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配
给制度,更不同于日本占领时代的配给制度,因为我们的
供应是足量的,粮食品种是合乎人民健康需要的,而我们
供应的范围不但是保障县以上城市,而且包括集镇,包括
缺粮的经济作物区,包括农村人口中大约十分之一左右
的缺粮户和每年都有的灾区粮食的供应.这就是说,我们
保证供应的人口,仅在农村,即近一亿,加上城市,总数接
近两亿.由于实行计划供应,这两万万城乡人民可以不
受奸商的剥削,吃到所需的合理价格的粮食.所以,这是
一个对于广大人民极具有利的措施.
实行计划供应,对于国家和人民来说,同计划收购一
样,是一项没有经验的新的工作,一时还不可能订出一个
统一完善的制度,所以在城市开始实行时,只能规定一些
简便易行的办法,只能由简到繁,由宽到严,对有组织的
群众,可通过其组织,对一般市民,可暂凭户口簿购买.在
集镇,经济作物区,灾区及一般农村,对于缺粮户,则亦
应采取由上级颁发控制数字和由群众民主评议的办法,
使真正的缺粮户能够买到所需要的粮食,而又能够控制
粮食的销量.对于旅店,熟食业,食品工业等,则按过去
一定时期的平均实销量,定额给予供应,不许自行采购.
以上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计划供应中,
粮食品种的调剂,将成为十分重要的工作.对于主要城
市和工矿区,给以适当数量的细粮,是必要的.但由于国
家细粮产量不足,故须教育人民,有甚吃甚,吃得粗一些,
以便于全国的统一调度和搭配.粮食加工必须提高纯度,
降低精度,以节约粮食.这样作对人民的健康是有益无
害的.总之,粮食计划供应能够更加有效地保障城乡人
民的粮食需要,保障国家的建设,能够更加保证粮食价格
的稳定和一般物价的平稳;而实行的结果,和计划收购一
样,受到打击的也只是粮食投机商人,因此这一措施是会
取得广大城乡人民的拥护的.但也必须看到,供应开始,
人民一下还不习惯,有的还可能有顾虑,品种供应上不可
能尽如人意,可能招致部分群众的不满,对于这些,需要
我们在实行的过程中,找出更好的切实可行的办法,和做
充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为了实行计划供应,在城市和集镇上必须适当配置
供应粮食的国营粮店,合作社或代销店,目前尚无此项供
应机构者,应在实行计划供应之前配置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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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计划收防和计划供应政策的实施,必须实
行粮食市场的严格管理,必须将粮食市场掌握在国家手
里,粮食由国家统购统销.因此一)一切有关粮食经营
和加工的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和合作社经营的商店
和工厂,必须统一归当地粮食机关领导,使事权专一集
中.(二)对于私营粮商,必须采取严格的管制办法,所有
私营粮店,一律不许自由经营粮食,但可以在国家严格监
督下,由国家粮食机关委托办理代国家销售粮食的业务,
即只能起代销店的作用.小杂粮亦由国家经营,在国家
尚未准备就绪前的一个短时期内,在有监督的条件下,可
以暂时允许一部分粮商加以经营.(三)所有私营加工
厂,一律由国家粮食部门委托加工,或介绍给合法消费户
按照国家规定的精度从事加工,不得自购原料,自销成
品.(四)一切非粮食商禁止跨行跨业兼营粮食.(五)城
郊农民运粮进城出售,由国家商店和合作社收购,不许私
商购粮牟利.(六)在城市,居民消费量有余和不足间的
调节,不同习惯不同粮种需要间的调节,可到指定的国家
商店及合作社或国家设立的粮食市场卖出和买入(代销
店不得经营此项业务);在农村,农民缴纳公粮和计划收
购粮以外之余粮,可以自由储存和自由使用,可以按照牌
价,售给国家,或在国家设立的粮食市场进行交易,并且
完全可以在农村间进行少量的有无相通和自行交换.
(七)为了切实管制粮商,取缔投机,各地应组织检查机
构,进行经常的检查和监督,对于违犯国家法令的奸商,
必须严格处理.

为了保证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政策的实施,
必须由中央实行统一的管理,统一的指挥与调度.所有
方针政策的确定,所有收购量与供应量,收购标准与供应
标准,收购价格与供应价格等,都必须由中央统一规定或
经中央批准;地方则在既定的方针政策原则下,因地制
宜,分工负责,保障其实施.中央与地方的具体分工是:
(一)粮食的收购和供应计划,由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控
制数字,各大区根据控制数字和当地情况,制定计划报中
央批准,然后按照计划,负责收购,供应和保管.(二)按
照计划拨给大区供应的粮食,全部由各大区负责掌握调
度.(三)除拨给各大区的粮食以外,其他粮食包括各大
区间的调剂粮,出口粮,储备粮,全国机动粮,全国救灾粮
等,统归中央统筹调度.(四)各大区如遇自己不能克服
的困难,中央负责解决.(五)中央认为必要和可能从地
方调出一定数量粮食时,地方必须服从中央的调度.(六)
计划供应的标准,由大区提出方案,报中央批准.(七)中
央统一规定若干大中城市及各大区间毗邻地点的粮价,
大区和省根据中央所定的原则,规定其他城镇的粮价,报
中央批准.

如上所述,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是关系到每
一个城乡人民,特别是关系到每个农民的大事,这个工作
做好了,就可以巩固工农联盟,在一个重要方面把广大
农民引向国家计划经济的轨道而脱离资本主义的自由市
场,就可以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增加生产,就可以大
大地减少浪费,节约粮食,就可以把农村工作大大地推向
前进一步;而如果做得不好,政策掌握不稳,动员说服工
作做得不够,就会引起群众的不满,甚至会在反革命分子
的煽动挑拨下,发生一些大大小小的骚动事件,而尤其重
要的,它将影响农村的生产积极性,产生大吃大用随意损
耗粮食的浪费现象.因此必须动员全党的力量,向广大
人民,主要是向农民进行充分的工作,才能完成这个极为
艰巨的任务.
必须指出,实现这个政策的关键,在于教育党员和教
育农民.在党员和农民群众还没有明了这个政策的必要
性和重要性的时候,是会在党内和在农民中遇到抵抗的.
所以必须由上而下,首先在党内召集一系列的会议,向各
级干部和全体党员,讲通道理,然后通过他们,去向所有
农民讲清道理.必须使他们懂得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和总任务,即是要在大约三个五年计划内,或者说大约十
五年左右的时间内,将我们的国家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
社会主义国家,使我国由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使
他们懂得只有实行党在过渡时期中对于农业的社会主义
改造的方针,即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经过发展互助合作
的道路,在大约十五年左右的时间内,一步一步地引导农
业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方针,才能一步一步地发展农业生
产力,提高农业的产量,才能使所有农民真正脱离贫困的
境地,而日益富裕起来,并使国家得到大量的商品粮食及
其他农产品.使他们懂得,只有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
应的粮食政策,才能保证国家和人民的粮食供应,才能稳
定物价,保障经济建设,才能打击粮食的投机奸商和囤积
居奇的剥削者,才能把农民的个人利益和国家及全体人
民的共同利益结合起来,才能把农民的目前利益和长远
利益结合起来,才能引导农民抛弃资本主义的道路,而逐
步地走向互助合作的社会主义的道路.使他们懂得,如
果不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粮食政策,听任粮食的
投机行为和剥削行为自由地发展下去,即是说,听任农村
经济按照资本主义的经济法则自由地发展下去,其结果,
除了少数的投机者和剥削者变为资产阶级之外,绝大多
数农民,将会陷于被剥削被奴役的贫困地位.所以必须
实行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政策,才是对农民有利的.使
他们懂得,国家工业化的建设,是全体人民的最高利益,
也是农民的最高利益,只有实现社会主义的工业化,才能
够使国家有可能用机器来帮助农民发展集体农场,以便
于大大地和迅速地提高农业生产率,并有可能供给农民
以丰富的和便宜的生活资料,因此,大力帮助国家工业化
的事业,拥护国家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政策,乃是农民
对于国家的一种重要义务,是农民爱国主义的一种表现.
只要把道理讲清楚,农民是一定拥护的.
必须指出,实现这个政策,争取劳动农民,克服农民
只顾个人利益不顾国家利益的这种落后方面,孤立从事
粮食投机的少数分子,这是一件极其复杂极其艰苦的新
的工作,故须全党动员,全力以赴,才能做好这件工作.必
须大量抽派得力的能够掌握政策的干部,到农村中去,中
央局,省委,地委及各级政府的负责周志,在计划收购的
时间内除留少数处理日常工作外,应亲自到下面去,研究
情况,掌握政策,创造并及时推广经验,尽可能地减少偏
差和错误.特别是对于农村大约百分之十的落后地区和
落后乡村,尤须十分注意掌握,并派得力干部坐镇,因为
这是最容易出乱子的地方.
最后,在时间的安排上,为使工作做得充分,要求各
地在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底以前,完成各级的动员和准备;
并确定于十二月初,在全国范围内同时开始农村的统购
工作.至于城市的计划供应,刚可根据各地情况,酌定适
当日期,报经中央批准后,提早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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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序 言
  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已使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时代宣告结束。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变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而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代替那封建买办法西斯专政的国民党反动统治。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并制定以下的共同纲领,凡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将人民解放进行到底,解放中国全部领土,完成统一中国的事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严厉惩罚一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国民党革命战争罪犯和其他怙恶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假如他们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必须予以严厉的制裁。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即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和人民警察,是属于人民的武力。其任务为保卫中国的独立和领土主权的完整,保卫中国人民的革命成果和一切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努力巩固和加强人民武装力量,使其能够有效的执行自己的任务。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自由的国家和人民。首先是联合苏联、各人民民主国家和各被压迫民族,站在国际和平民主阵营方面,共同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以保障世界的持久和平。
  第二章 政权机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
  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的组织形势。其组织成分,应包含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革命军人、知识分子、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主义分子的代表。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十四条 凡人民解放军初解放的地方,应一律实施军事管制,取消国民党反动政权机关,由中央人民政府或前线军政机关委任人员组织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民建立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活动,并在条件许可时召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军事管制时间的长短,由中央人民政府依据各地的军事政治情况决定之。
  凡在军事行动已经完全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彻底实现、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组织的地方,即应实行普选,召开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其主要原则为: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政府委员会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人和人民政府委员会内,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各下级人民政府均由上级人民政府加委并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均服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间职权的划分,应按照各项事务的性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法令加以规定,使之既利于国家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 第十七条 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
  第十九条 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以监察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
  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察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三章 军事制度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
  第二十一条 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根据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的原则,建立政治工作制度,以革命精神和爱国精神教育部队的指挥员和战斗员。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加强现代化的陆军,并建设空军和海军,以巩固国防。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并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队在和平时期,在不妨碍军事任务的条件下,应有计划地参加农业和工业的生产,帮助国家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革命烈士和革命军人的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参加革命战争的残废军人和退伍军人,应由人民政府给以适当安置,使能谋生立业。
  第四章 经济政策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第二十八条 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凡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为人民共和国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
  第三十条 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
  第三十一条 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经济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必要和可能和条件下,应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例如为国家企业加工,或与国家全营,或用租借形式经营国家的企业,开发国家的富源等。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经营的企业中,目前时期应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即建立在厂长领导之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全同。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八小时至十小时的工作制,特殊情况得斟酌办理。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地各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第三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应争取早日制定恢复和发展全国公私经济各主要部门的总计划,规定中央和地方在经济建设上分工合作的范围,统一调剂中央各经济部门和地方各经济部门的相互关系。
  中央各经济部门和地方各经济部门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各自发挥其创造性和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关于农林渔牧业:在一切已彻底实现土地改革的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民及一切可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并应引导农民逐步在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在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工作的每步骤均应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相结合。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计划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争取于短时期内恢复并超过战前粮食、工业原料和外销物资的生产水平,应注意兴修水利,防洪抗旱,恢复和发展畜力,增加肥料,改良农具和种子,防止病虫害,救济灾荒,并有计划地移民开垦。
  保护森林,并有计划的发展林业。
  保护沿海渔场,发展水产业。
  保护和发展畜牧业,防止兽疫。
  第三十五条 关于工业:应以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和发展重工业为重点,例如矿业、钢铁业、动力工业、机器制造业、电器工业和主要化学工业等,以创立国家工业化的基础。同时,应恢复和增加纺织业及其他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轻工业的生产,以供应人民日常消费的需要。第三十六条 关于交通:必须迅速恢复并逐步增建铁路和公路,疏浚河流,推广水运,改善发展邮政和电信事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建造各种交通工具和创办民用航空。
  第三十七条 关于商业:保护一切合法的公私贸易。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在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国内贸易的自由,但对于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必须严格取缔。国营贸易机关应负调剂供求、稳定物价和扶助人民合作事业的责任。人民政府应采取必要的办法,鼓励人民储蓄,便利侨汇,引导社会游资及无益于国计民生的商业资本投入工业及其他生产事业。
  第三十八条 关于合作社: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合作事业。在城镇中和乡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在工厂、机关和学校中应尽先组织消费合作社。
  第三十九条 关于金融:金融事业应受国家严格管理。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禁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外汇、外币和金银的买卖,应由国家银行经理。依法营业的私人金融事业,应受国家的监督和指导。凡进行金融投机、破环国家金融事业者,应受严厉制裁。
  第四十条 关于财政:建立国家预算决算制度,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范围,厉行精简节约,逐步平衡财政收支,积累国家生产资金。
  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第五章 文化教育政策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
  第四十二条 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
  第四十三条 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的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
  第四十四条 提倡用科学的历史观点,研究和解释历史、经济、政治、文化及国际事务。奖励优秀的社会科学著作。
  第四十五条 提倡文学艺术为人民服务,启发人民的政治觉悟,鼓励人民的劳动热情。奖励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发展人民的戏剧电影事业。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方法为理论与实际一致。人民政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旧的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和教学法。
  第四十七条 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加强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注重技术教育,加强劳动者的业余教育和在职干部教育,给青年知识分子和旧知识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以应革命工作和国家建设工作的广泛需要。
  第四十八条 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和健康。
  第四十九条 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禁止利用新闻以进行诽谤,破环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煽动世界战争。发展人民广播事业。发展人民出版事业,并注重出版有益于人民的通俗书报。
  第六章 民族政策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少,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均有按照统一的国家军事制度,参加人民解放军及组织地方人民公安部队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学、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
  第七章 外交政策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
  第五十五条 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第五十六条 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各外国的政府和人民恢复并发展通商贸易关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同政府保护守法的外国侨民。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外国人民因拥护人民利益参加和平民主斗争受其本国政府压迫而避难于中国境内者,应予以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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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

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
  (一九五三年十月十六日)

  一
  过去几年,由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土地改革,从封建势力的枷锁下,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发挥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所以全国农业经济恢复较快,连续了几年的丰收,并在粮食供应方面做了许多有效的工作,从而使粮食生产超过了解放前的最高水平,粮食贸易由解放前的大量入口转变为停止入口并可以小量出口,同时保持了粮食市场的基本稳定。但是由于城市和工业的需要逐年增大,人民生活逐年提高,食用量增多,特别是由于粮食自由市场的存在和粮食投机商人的捣乱,使农村中的余粮户,贮存观望,等待高价,不愿迅速出卖粮食,反映到供销上面,则是国家粮食收购计划,不能按期完成,粮食销售却远远超出计划,造成供销不平衡,市场紧张。这种情况,直到今年秋收之后,仍在发展。截至目前为止,全国的购销情况是:有的不能完成收购计划,有的虽然完成了收购计划,但销售数字却大大超过销售计划。这说明了粮食问题的极大严重性。如果不设法加以解决,那么在粮食战线上,不久就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个严重的供销脱节的混乱局面,以至形成牵动全面的物价波动,影响整个的国家建设计划。必须指出,现在全国商品粮食产量的增长速度,虽落后于粮食需要的增长速度,但是只要调度得法和措施得当,还是够吃够用,且能略有积余的。现在在供销方面所表现的紧张性,其本质是反映了国家计划经济与小农经济和自由市场之间的矛盾,反映了工人阶级领导与农民自发势力和资产阶级反限制的立场之间的矛盾,归根结底,是反映了社会主义因素与资本主义因素之间的矛盾。所以粮食问题不是采取枝节的办法所能解决的,而从根本上找出办法,来解决这个极其严重的问题,就成为全党当前极端迫切的任务。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粮食问题,把粮食供应放在长期稳固的基础之上,除了努力促进农业生产的互助合作化和技术改良,借以增产粮食,把粮食生产发展的速度,逐步提高到足以保证国民经济向前发展的水平外,必须在全国范围内,采取如下的措施:(一)在农村向余粮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的政策;(二)对城市人民和农村缺粮人民,实行粮食计划供应(简称统销)的政策,亦即是实行适量的粮食定量配售的政策;(三)实行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对私营粮食工商业进行严格管制,并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的政策;(四)实行在中央统一管理之下,由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的粮食管理政策。上述四项政策,除少数偏僻地区和某些少数民族地区之外,必须全国各地同时实行。上述四项政策,是互相关联的,统一不可的。只实行计划收购,不实行计划供应,就不能控制市场的销量;只实行计划供应,不实行计划收购,就无法取得足够的商品粮食。而如果不由国家严格地控制粮食市场,和由中央实行统一的管理,就不可能对付自由市场和投机商人,且将由于人为的粮食山头的相互对立,给投机商人以更多的捣乱机会,结果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亦将无法实现。
  实行上述政策,不但在现在的条件下可以妥善地解决粮食供求的矛盾,更加切实地稳定物价,和有利于粮食的节约;而且是把分散的小农经济纳入国家计划建设的轨道之内,引导农民走向互助合作的社会主义道路,和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的改造,所必须采取的一个重要步骤,它是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根据概略的计算,目前每年国家必需掌握着七百亿斤的商品粮,才能有把握地控制粮食市场,满足城市人民和乡村缺粮人民的需要。故除了全国农业税收的粮食部分二百七十五亿余斤之外,还须向农民计划收购四百三十一亿余斤。这虽是一个很大的数目,但由于过去三年的丰收,农民手中存有若干余粮;今年年成不坏,粮食总产量相当于一九五二年;而就农民拿出的粮食数字来说,一九五二年农民缴纳国家的公粮和卖给国家及私商的粮食,共约为六百七十亿斤左右,今年实行计划收购,农民要拿出的粮食,所多不过三十余亿斤,所以说这是可能的。
  但是,粮食的计划收购(统购)是涉及到广大农民,首先是广大中农切身利害关系的问题,它不但会遇到投机商人的抵抗,遇到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而且如果工作做得不够,还会遭受到一部分余粮户的反对。因此,在实行计划收购时,(一)统购价格必须合理。国家所定的统购价格,在大体维持现有的城市出售价格的基础上,以不赔不赚为原则。在此原则下,全国各地的秋粮统购价格将大体维持目前的收购牌价,只有对于某些大区之间的毗邻地点和其他个别地点的粮价定得不合理者,才予调整。目前统购牌价尚未颁布,各地的收购牌价,不得大区批准,一律不准提高。(二)统购价格及统购粮种,必须由中央统一规定,杂粮是否实行统购及统购品种,亦由中央规定,以便于合理地规定地区差价和调节品种比价,消除粮食投机的可能。(三)统购价格必须固定,以克服农民存粮看涨的心理。在既定的收购数字和收购价格下,农民可以分期交粮,分期取款;可以一次交粮,一次取款;也可以一次交粮,分期取款,而在后一种场合,可由银行给予较为优厚的利息。以上办法可根据地方情形,酌量采用。(四)实行统购同时,必须加强农村的物资供应,加强地方国营工业和手工业的生产,使农民出卖粮食所得之现款,能够买到生产和生活必需的物资,以便利农民。(五)统购面宜于稍大,不宜过小,才利于完成统购的任务。(六)实行统购必须进行充分的政治动员,并须采取由上级颁发控制数字和由群众实行民主评议的办法。在乡一级应将控制数字公布,使群众心中有数。(七)粮食入仓的运输,适用公粮入仓的运输办法。(八)为了帮助贫农解除困难,避免购粮资金的投放过分集中,应在一九五四年考虑实行粮食预购的办法。
  应该指出,国家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只是不利于奸商,不利于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的粮食投机者和剥削者,不利于农民中那种资本主义的自发倾向,而对于所有农民,包括余粮户在内,都是有利的。这不仅因为农民得到了合理的粮价,得到了物价稳定的好处,更主要的是因为国家和粮食投机商以及农民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作斗争的结果,使农民摆脱投机者的操纵和剥削,并将加快地促进农民对于社会主义的觉悟,因而就可能加快地促进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而农民只有走互助合作的道路,走社会主义的道路,才能最后地解除自己的贫困,过着一年一年富裕起来的生活,才能使商品粮大量增加,供应城乡人民的需要。把道理向农民讲清楚,一定能够得到他们的拥护。因此可以说,实行计划收购,不仅没有损害农民的利益,而且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不仅不会损害工农联盟,而且会加强工农联盟,不仅不会妨害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且工作做好了,可以更大地发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我们的计划供应(统销),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配给制度,更不同于日本占领时代的配给制度,因为我们的供应是足量的,粮食品种是合乎人民健康需要的,而我们供应的范围不但是保障县以上城市,而且包括集镇,包括缺粮的经济作物区,包括农村人口中大约十分之一左右的缺粮户和每年都有的灾区粮食的供应。这就是说,我们保证供应的人口,仅在农村,即近一亿,加上城市,总数接近两亿。由于实行计划供应,这两万万城乡人民可以不受奸商的剥削,吃到所需的合理价格的粮食。所以,这是一个对于广大人民极具有利的措施。
  实行计划供应,对于国家和人民来说,同计划收购一样,是一项没有经验的新的工作,一时还不可能订出一个统一完善的制度,所以在城市开始实行时,只能规定一些简便易行的办法,只能由简到繁,由宽到严,对有组织的群众,可通过其组织,对一般市民,可暂凭户口簿购买。在集镇、经济作物区、灾区及一般农村,对于缺粮户,则亦应采取由上级颁发控制数字和由群众民主评议的办法,使真正的缺粮户能够买到所需要的粮食,而又能够控制粮食的销量。对于旅店、熟食业、食品工业等,则按过去一定时期的平均实销量,定额给予供应,不许自行采购。以上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计划供应中,粮食品种的调剂,将成为十分重要的工作。对于主要城市和工矿区,给以适当数量的细粮,是必要的。但由于国家细粮产量不足,故须教育人民,有甚吃甚,吃得粗一些,以便于全国的统一调度和搭配。粮食加工必须提高纯度,降低精度,以节约粮食。这样作对人民的健康是有益无害的。总之,粮食计划供应能够更加有效地保障城乡人民的粮食需要,保障国家的建设,能够更加保证粮食价格的稳定和一般物价的平稳;而实行的结果,和计划收购一样,受到打击的也只是粮食投机商人,因此这一措施是会取得广大城乡人民的拥护的。但也必须看到,供应开始,人民一下还不习惯,有的还可能有顾虑,品种供应上不可能尽如人意,可能招致部分群众的不满,对于这些,需要我们在实行的过程中,找出更好的切实可行的办法,和做充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为了实行计划供应,在城市和集镇上必须适当配置供应粮食的国营粮店、合作社或代销店,目前尚无此项供应机构者,应在实行计划供应之前配置完毕。
  四
  为了保证计划收防和计划供应政策的实施,必须实行粮食市场的严格管理,必须将粮食市场掌握在国家手里,粮食由国家统购统销。因此:(一)一切有关粮食经营和加工的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和合作社经营的商店和工厂,必须统一归当地粮食机关领导,使事权专一集中。(二)对于私营粮商,必须采取严格的管制办法,所有私营粮店,一律不许自由经营粮食,但可以在国家严格监督下,由国家粮食机关委托办理代国家销售粮食的业务,即只能起代销店的作用。小杂粮亦由国家经营,在国家尚未准备就绪前的一个短时期内,在有监督的条件下,可以暂时允许一部分粮商加以经营。(三)所有私营加工厂,一律由国家粮食部门委托加工,或介绍给合法消费户按照国家规定的精度从事加工,不得自购原料,自销成品。(四)一切非粮食商禁止跨行跨业兼营粮食。(五)城郊农民运粮进城出售,由国家商店和合作社收购,不许私商购粮牟利。(六)在城市,居民消费量有余和不足间的调节,不同习惯不同粮种需要间的调节,可到指定的国家商店及合作社或国家设立的粮食市场卖出和买入(代销店不得经营此项业务);在农村,农民缴纳公粮和计划收购粮以外之余粮,可以自由储存和自由使用,可以按照牌价,售给国家,或在国家设立的粮食市场进行交易,并且完全可以在农村间进行少量的有无相通和自行交换。(七)为了切实管制粮商,取缔投机,各地应组织检查机构,进行经常的检查和监督,对于违犯国家法令的奸商,必须严格处理。
  五
  为了保证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政策的实施,必须由中央实行统一的管理,统一的指挥与调度。所有方针政策的确定,所有收购量与供应量,收购标准与供应标准,收购价格与供应价格等,都必须由中央统一规定或经中央批准;地方则在既定的方针政策原则下,因地制宜,分工负责,保障其实施。中央与地方的具体分工是:(一)粮食的收购和供应计划,由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控制数字,各大区根据控制数字和当地情况,制定计划报中央批准,然后按照计划,负责收购、供应和保管。(二)按照计划拨给大区供应的粮食,全部由各大区负责掌握调度。(三)除拨给各大区的粮食以外,其他粮食包括各大区间的调剂粮、出口粮、储备粮、全国机动粮、全国救灾粮等,统归中央统筹调度。(四)各大区如遇自己不能克服的困难,中央负责解决。(五)中央认为必要和可能从地方调出一定数量粮食时,地方必须服从中央的调度。(六)计划供应的标准,由大区提出方案,报中央批准。(七)中央统一规定若干大中城市及各大区间毗邻地点的粮价,大区和省根据中央所定的原则,规定其他城镇的粮价,报中央批准。
  六
  如上所述,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是关系到每一个城乡人民,特别是关系到每个农民的大事,这个工作做好了,就可以巩固工农联盟,在一个重要方面把广大农民引向国家计划经济的轨道而脱离资本主义的自由市场,就可以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增加生产,就可以大大地减少浪费,节约粮食,就可以把农村工作大大地推向前进一步;而如果做得不好,政策掌握不稳,动员说服工作做得不够,就会引起群众的不满,甚至会在反革命分子的煽动挑拨下,发生一些大大小小的骚动事件,而尤其重要的,它将影响农村的生产积极性,产生大吃大用随意损耗粮食的浪费现象。因此必须动员全党的力量,向广大人民,主要是向农民进行充分的工作,才能完成这个极为艰巨的任务。
  必须指出,实现这个政策的关键,在于教育党员和教育农民。在党员和农民群众还没有明了这个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时候,是会在党内和在农民中遇到抵抗的。所以必须由上而下,首先在党内召集一系列的会议,向各级干部和全体党员,讲通道理,然后通过他们,去向所有农民讲清道理。必须使他们懂得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即是要在大约三个五年计划内,或者说大约十五年左右的时间内,将我们的国家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使我国由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使他们懂得只有实行党在过渡时期中对于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即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经过发展互助合作的道路,在大约十五年左右的时间内,一步一步地引导农业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方针,才能一步一步地发展农业生产力,提高农业的产量,才能使所有农民真正脱离贫困的境地,而日益富裕起来,并使国家得到大量的商品粮食及其他农产品。使他们懂得,只有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粮食政策,才能保证国家和人民的粮食供应,才能稳定物价,保障经济建设,才能打击粮食的投机奸商和囤积居奇的剥削者,才能把农民的个人利益和国家及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结合起来,才能把农民的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才能引导农民抛弃资本主义的道路,而逐步地走向互助合作的社会主义的道路。使他们懂得,如果不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粮食政策,听任粮食的投机行为和剥削行为自由地发展下去,即是说,听任农村经济按照资本主义的经济法则自由地发展下去,其结果,除了少数的投机者和剥削者变为资产阶级之外,绝大多数农民,将会陷于被剥削被奴役的贫困地位。所以必须实行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政策,才是对农民有利的。使他们懂得,国家工业化的建设,是全体人民的最高利益,也是农民的最高利益,只有实现社会主义的工业化,才能够使国家有可能用机器来帮助农民发展集体农场,以便于大大地和迅速地提高农业生产率,并有可能供给农民以丰富的和便宜的生活资料,因此,大力帮助国家工业化的事业,拥护国家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政策,乃是农民对于国家的一种重要义务,是农民爱国主义的一种表现。只要把道理讲清楚,农民是一定拥护的。
  必须指出,实现这个政策,争取劳动农民,克服农民只顾个人利益不顾国家利益的这种落后方面,孤立从事粮食投机的少数分子,这是一件极其复杂极其艰苦的新的工作,故须全党动员,全力以赴,才能做好这件工作。必须大量抽派得力的能够掌握政策的干部,到农村中去,中央局、省委、地委及各级政府的负责周志,在计划收购的时间内除留少数处理日常工作外,应亲自到下面去,研究情况,掌握政策,创造并及时推广经验,尽可能地减少偏差和错误。特别是对于农村大约百分之十的落后地区和落后乡村,尤须十分注意掌握,并派得力干部坐镇,因为这是最容易出乱子的地方。
  最后,在时间的安排上,为使工作做得充分,要求各地在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底以前,完成各级的动员和准备;并确定于十二月初,在全国范围内同时开始农村的统购工作。至于城市的计划供应,刚可根据各地情况,酌定适当日期,报经中央批准后,提早开始实行。
  (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姚得德:主集粮票、布票、购货券等;兼集国库券等。通联:100192    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佳运园小区16号楼5单元541  宅电:010-64129145   手机:13597211383    农卡:95599  8085  95972  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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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的吗?上次都发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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